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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Roco旅馆

〒900-0032 沖繩縣那霸市松山1-14-5

TEL:+81 98-869-6565/FAX:+81 98-869-5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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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使用規則

    為維護本飯店公共安全,
    依據住宿條款第10條之規定。
    請各位賓客遵守下列規則。
    若未遵守本規定事項時,
    依住宿條款第7條之規定,本飯店可拒絕賓客續住。

    記

    1. 請勿在客房內使用取暖或煮飯用升火器具及熨斗等。
    2. 請勿在床上等容易起火的設施上吸煙。
    3. 請勿將以下物品帶進大廳和客房內。
      1. 動物、鳥類(寵物類)。※但,導盲犬、協助犬、助聽犬等不受此限。
      2. 惡臭物品。
      3. 火藥或揮發油等極易閃燃或引火的物品。
      4. 非法持有的槍砲刀械類物品。
    4. 請勿在客房內從事賭博、敗壞風紀或對其他賓客造成困擾之行為。
    5. 請勿將外來訪客帶入客房內。
    6. 請勿將客房或大廳用於辦公或展覽之用途。
    7. 請勿在飯店內對飯店賓客或來賓散發宣傳單。
    8. 請勿外叫或外帶餐飲進入飯店。
    9. 只要賓客沒有任何指示,自退房日起本飯店僅保管房客寄放的換洗衣物或遺忘物品6個月。超過此期間,將依法實施後續的處置方式。
    10. 使用館內設施及物品時的應注意事項。
      1. 請勿利用於非使用目的之用途。
      2. 請勿攜出飯店。
      3. 請勿移離原位或擅自加工。
    11. 請勿將客房使用於非住宿目的之用途。
    12. 飯店對專屬停車場內之車輛一概不承擔管理責任。
    13. 請勿將有礙飯店觀瞻的物品吊掛在窗口。

    協助事項

    1. 請於到達飯店時結帳。或請於櫃檯提供結帳單時結帳。
    2. 每間客房開立一份收據,若需要分開結帳開立收據,請事先通知為祈。
    3. 結帳上若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櫃檯。
    4. 使用客房電話時,除了通話費之外,還會加收通話設備使用費,敬請理解。

    住宿條款

    【第1條 適用範圍】

    1. 本飯店與入住賓客之間簽訂的住宿合約及其相關合約以本條款之規定為準,本條款未規定之事項,以法令或是公認的約定俗成為準。
    2. 本飯店在不違背法令及約定俗成的範圍內,依照特別約定行事時,不受前項之約束,以該特別約定為優先。

    【第2條 住宿合約的申請】

    1. 需要向本飯店申請住宿合約的人士,請向本飯店提交下列資訊。
      1. 入住人員姓名
      2. 入住日期及預訂到達時間
      3. 住宿費用(原則上,按附表1基本住宿費用所示內容計算)
      4. 其他由本飯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2. 當入住賓客在住宿期間超過前項第2號之住宿天數而提出繼續入住時,在該申請提出的同時,本飯店將其視為新的住宿合約申請予以辦理。

    【第3條 住宿合約的成立】

    1. 在本飯店承諾前述條款之申請後,住宿合約方為成立。但是,當本飯店證明並未承諾申請時,則不受此限。
    2. 根據前項規定,當住宿合約成立後,顧客應在本飯店指定期限內,以入住期間(如超過3天則按3天計算)的基本住宿費用為上限,支付本飯店所規定的訂金。
    3. 訂金將首先用於沖抵入住賓客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用,但如發生第6條中規定的事態時,則按先付違約金後再付賠償金的順序予以沖抵,如有餘額,將根據第12條的規定,在支付費用時予以退還。
    4. 在本飯店所指定的期限內,如未根據第2項規定支付該項中的費用時,住宿合約將視同失效。但僅限於本飯店已將訂金的指定支付期限告知入住賓客時。

    【第4條 無需支付訂金的特別約定】

    1. 不受前條2項規定之約束,本飯店可能會依照特別約定,在合約成立後,無需顧客支付該項中的訂金。
    2. 在承諾住宿合約時,當本飯店未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中的訂金時,以及未指定該訂金的支付期限時,則視為採用前項之特別約定。

    【第5條 拒絕簽訂住宿合約】

    1. 在下列情況下,本飯店可能不接受住房合約的簽訂。
      1. 住宿申請未依照本條款之規定時。
      2. 因客滿無足夠客房時。
      3. 當認定準備入住的人員在住宿方面,有可能從事違反法律規定、 公共秩序或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時。
      4. 準備入住的人員如是「幫派成員不良行為防範關係法」(1992年3月1日施行)中指定之幫派組織及幫派成員等(以下簡稱“幫派”或"幫派成員")或幫派關係成員及其他反社會秩序 之惡勢力集團。
      5. 準備入住的人員為幫派組織或是由幫派組織關係成員主導事業
      6. 準備入住的人員為法人身份,但高層幹部中參雜有幫派組織關
      7. 準備入住的人員對本飯店的賓客施以造成顯著困擾的言行時。
      8. 準備入住的人員對本飯店或本飯店員工(從業人員)施以暴力威脅、恐嚇、脅迫性不當要求,或提出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要求時,或已做出此類行為時。
      9. 當確定準備入住的人員為傳染病人時。
      10. 因天災、設施故障及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無法提供住宿服務時。
      11. 準備入住人員因酒醉可能對其他賓客造成困擾時。言行明顯已 對其他賓客造成困擾時。

    【第6條入 住賓客的合約解除權】

    1. 入住賓客可向本飯店提出申請,以解除住宿合約。
    2. 入住賓客因自身原因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約時,依第3條第2項之規定,本飯店指定訂金支付期限要求支付訂金之情形下,當入住賓客解除住宿合約時,關於違約金的支付義務,僅限於本飯店通知入住賓客時需履行。
    3. 入住賓客在毫無聯絡的情況下,於入住當天的晚上8點(如有事先明示預定到達時間,則在超過該時間2小時後)仍未到達時,將視為入住賓客已解除住宿合約來處理。

    【第7條 本飯店的合約解除權】

    1. 本飯店於下列情形時,得解除住宿合約
      1.  當認定準備入住的人員在住宿方面,有可能進行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或社會善良風俗,或已做出此類行為時。
      2. 當確定準備入住的人員為傳染病人時。
      3.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之事由,無法提供住宿服務時。
      4. 準備入住人員因酒醉可能對其他賓客造成困擾時。言行明顯已對其他賓客造成困擾時。(符合沖澠縣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5條之規定時)
      5. 準備入住的人員如是「幫派成員不良行為防範關係法」(1992年3月1日施行)中指定之幫派組織及幫派成員等(以下簡稱“幫派”或"幫派成員")或幫派關係成員及其他反社會秩序之惡勢力集團。
      6. 準備入住的人員為幫派組織或是由幫派組織關係成員主導事業活動的法人及其他集團時。
      7. 準備入住的人員為法人身份,但高層幹部中參雜有幫派組織關係成員時。
      8. 準備入住的人員言行明顯已對其他賓客造成困擾時。
      9. 準備入住的人員對本飯店或本飯店員工(從業人員)施以暴力威脅、恐嚇、脅迫性不當要求,或提出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要求時,或過去曾經做出此類行為時。
      10. 不配合遵守本飯店使用規則中的禁止事項時。
      11. 臥床吸煙、把玩消防設備,或其他不配合遵守本飯店使用規則中的禁止事項時。
    2. 本飯店依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合約時,不會向賓客收取未享用的住宿服務等費用。

    【第8條 住宿登記】

    1. 入住賓客請於入住當天,在本飯店的櫃檯登記下列事項。
      1. 入住賓客的姓名、年齡、性別及職業
      2. 如是外國人,應填寫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與入境年月日
      3. 出發日期以及預訂出發時間
      4. 其他由本飯店認為必須填寫的事項
    2. 入住賓客如用可代替貨幣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方式支付第12條所述之費用時,請事先在前項登記作業時出示。

    【第9條 客房使用時間】

    1. 入住賓客可使用本飯店客房的時間,從當天14:00到隔天中午11:00止。但連續入住時,除了到達日以及出發日外,可全天使用客房。
    2. 本飯店可能會不受前項之約束,允許入住賓客在該項所規定的時間外使用客房。屆時,將酌收以下費用。
      1. 超時3小時以內則酌收30%房費
      2. 超時6小時以內則酌收50%房費
      3. 超時6小時以上則以全額房費計價收費

    【第10條 遵守使用規則】

    1. 入住賓客在本飯店期間需遵守本飯店公佈之住宿規則。

    【第11條 營業時間】

    1. 本飯店主要設施營業時間如下,其他設施的詳細營業時間,請參閱飯店介紹手冊、標示及客房所附服務指南等。
      1. 櫃檯服務時間:
        • 門禁  無
        • 櫃檯服務  24小時
    2. 有時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可能會變更前項服務時間。屆時,將以適當方式通知賓客。

    【第12條 繳費】

    1. 入住賓客須支付的住宿費用等之明細及其計價方法,如附表1所示。
    2. 前項住宿等費用的支付可使用貨幣或本飯店認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方式繳費,入住賓客出發前或本飯店要求繳費時,請於櫃檯繳費。
    3. 本飯店所供應的客房已可以開始供賓客使用時,即使入住賓客並未住宿,也需支付住宿費用。

    【第13條 本飯店的責任】

    1. 本飯店在履行住宿合約及其相關合約時,或因不履行前述合約,而導致入住賓客蒙受損失時,將賠償其損失。但是,如果這些損失非歸咎於本飯店之責任時,則不在賠償範圍內。

    【第14條 無法提供預約客房時的處理】

    1. 本飯店無法提供入住賓客預約的客房時,在獲得入住賓客理解後,應儘量按相同條件為其安排其他住宿設施。
    2. 雖有前項之規定,但若本飯店無法再安排其他住宿設施時,則須支付入住賓客相當於違約金金額的補償費,以作為損失賠償金額。但是,無法提供客房之情況,若非本飯店之過失或責任,則不支付補償費。

    【第15條 寄放物品等的處理】

    1. 對於入住賓客在櫃檯存放的物品或現金、貴重物品,如發生遺失、毀損等損失時,除了不可抗力之情形外,本飯店將賠償其損失。
    2. 入住賓客攜入本飯店內、但未存放在櫃檯的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如由於本飯店故意或過失而發生遺失、毀損時,本飯店將賠償其損失。但是,入住賓客未預先告知其種類及價值金額者,除非本飯店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本飯店僅按15萬日元之上限賠償其損失。

    【第16條 入住賓客的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的保管】

    1. 當入住賓客的隨身行李在入住之前已到達本飯店時,僅限於在到達前本飯店已經瞭解的情況下,由本飯店負責保管,並於入住賓客在櫃檯辦理入住手續時交付賓客。
    2. 入住賓客退房後,將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遺忘於本飯店時,在查明其所有人後,本飯店將與該所有人聯繫,並遵從其指示處理之。但是,所有人未提出指示、或未能查明其所有人時,將保管7日(含發現當天),7日過後將交給就近的警察局。
    3. 就前2項所述入住賓客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責任,本飯店在第1項的情況下是依前條款第1項規定辦理,若是前項之情形則依同條款第2項規定辦理。

    【第17條 入住賓客的責任】

    1. 因入住賓客故意或過失以致本飯店蒙受損失時,該入住賓客須賠償本飯店的損失。

    【第18條 停車責任】

    1. 入住賓客使用本飯店停車場時,無論是否有寄放車輛鑰匙,本飯店僅提供停車場所使用,並不負責車輛管理責任。但是,就停車場的管理,如因本飯店故意或過失而造成損失時,將承擔賠償責任。

    附表1

    住宿費用的計價方法(第2條第1項、第3條第2項及第12條第1項相關)入住賓客應支付之總金額

    (1) 住宿費用  [1] 基本住宿費用(房間費用)        [2] 消費稅 [1] x 10%

    (2) 追加費用  [3] 餐飲和其他設施使用費  [4] 消費稅  [3] ×10%

    附表2 違約金(第6條第2項相關)

    接獲合約解除通知之日不住宿當 天前一天9天前20天前
    一般(最多14人)100%80%20%––
    團體(15~99人)100%80%20%10%–
    團體(100人以上)100%100%80%20%10%

    ※1.%是指違約金佔基本住宿費用的百分比。

    ※2. 縮減住宿天數時,無論其縮減天數為幾天,均須收取取消住宿日數之違約金。

    ※3. 團體賓客(15人以上)中有部分人解除合約時,若人數僅有入住日期前10天(在該期限之後受理解除合約時,則以該受理日為準)的住宿人數10%(如出現尾數則捨去),則不收取該人數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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